常说顾客就是上帝,那么上帝有什么权利呢?下面几个典型的案例中,包含着一些消费者极易忽视的权利。
1.免费赠品可索赔
现在一些商家为招揽顾客,常常打出“买一赠一”的招牌。某商场推出“买一赠一”的促销活动,承诺凡购买家电、音响或其他产品满1000元以上的,赠送名牌话筒一只或某名牌收音机一台。何某在购买了商场规定的产品后,发现获赠的收音机既无厂家标志,也无商标,且有严重的质量问题,便要求商家赔偿。但商场负责人说,该收音机属于赠品,不予赔偿。虽说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如果买到不合格产品,可以按商品价格的两倍索赔,可你一分钱没花,加多少倍也是零。何某想想也是,只好自认倒霉。后经朋友点拨,投诉到消协,才讨回公道。据消协人员介绍,商家这种“买一赠一”的行为并不是《民法》上的无偿赠予,而是一种邀约行为。一日消费者履行其要
求,便在事实上与商家达成合同。商家必须履行合同,提供赠品,而且这些口曾品必须是合格品,不能拿次品、假冒伪劣晶来应付消费者。
2.打折质量须保证
有些商家为了推销商品,打出“大出血”、“大减价”、“跳楼价”等做法来招揽顾客。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买了一条裙子,打五折,回家一洗,裙子严重缩水,便找商家赔偿。该老板振振有词地狡辩说,这是打折晶,不能保证质量,一分钱一分货,那么低的价钱只能买那样的商品。王小姐不服,
投诉到消协,最终获得赔偿。据介绍,所谓“跳楼价”、“打折”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,是商家的个人行为,与商品质量无关-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也必须保证商品质量,除非商家标明那是“次品”、 “处理品”。
3.延时服务要赔偿
我们知道,超期不付电话费时,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。那么如果我们先付了费,却没有得到按时的服务,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?回答是肯定的,然而多数消费者却对这一权益不甚了了。在生活中,有许多服务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,超过了时限,消费者完全有权提出赔偿要求。王女士交了电话初装费后,业务人员说由于交换机容量已满,让她等——段时间再安装。谁知这一等就是两个多月,王女士再次要求电信部门为其安装电话。此后过了一个月,电信部门才为其安装。为此,王女士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向当地消协投诉。经消协人员出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确定王女士被电信部门延时70多天,应如数赔偿王女士违约金。
在现实生活中,还有诸如精神损害赔偿、文化消费赔偿等消费索赔容易被忽视。因此,消协提醒消费者多留个心眼,如果在消费中受损,应寻求法律帮助,切莫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。
(李先秋)
|